采购条款
采购条款和条件
(2022年08月01日)
一、全球采购条款和条件的范围
1.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各地的漫博科技(下称“漫博”)作为买方或订购方所订立的任何及所有合同。本通用采购条款和条件唯一适用。即使漫博未能明确提出异议,也不表示接受卖方、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以下统称为供应商)的通用条款和条件。仅在漫博已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该等条款才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 本漫博采购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日后与供应商的任何及所有交易。
3. 漫博关联公司有权根据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漫博关联公司”是指漫博直接或间接拥有多数股份或表决权的公司。)仅在关联公司下达各份采购订单以及因该等采购订单而产生任何买卖协议的情况下,该关联公司和供应商之间才形成独立的合同关系。漫博不受该等合同关系所产生的任何义务所约束,该合同仅对相应的关联公司具有约束力。漫博对其关联公司的义务概不负责。
4. 漫博也有权根据本采购条款和条件向供应商的关联公司下达采购产品和服务的订单。
5. 这不影响采购条款和条件中所规定的漫博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可享有的任何权利。
二、合同生效
1. 仅有漫博以书面形式或采购订单或交付时间表等数据传输方式向供应商做出的订立合同承诺(合同上的要约),才会被视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如果漫博对供应商提出的提议或要求保持沉默不作回应,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该等沉默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解释为同意。
三、债务人义务的范围和性质
1. 在与漫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供应商作为债务人的义务范围构成漫博作为债权人的可诉讼债权,该义务范围将根据合同成立时所提供的规格和职责范围而定,如果并未在合同订立时提供该等内容,则根据该供应商的要约、报价、手册和网站内容而定。
2. 除非另有书面明确约定,否则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符合适用且经不时修订的DIN或VDE标准以及行业内通用的其他标准或欧盟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2011年6月8日关于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11/65/EU以及2000年9月18日关于报废车辆的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0/53/EC)。如果要交付的货物受CE法规管辖(例如资本货物),则其必须贴有相应的CE标志并具有CE声明书。
3. 双方均被视为已同意供应商应始终如一地执行零缺陷的概念。
4. 就系列零件而言,产品标签(如适用)需要含有相关的漫博商品编号。
5. 漫博仅接受订购数量以及相应订购件数的交付。超额交付、短缺交付或部分交付均需获得漫博的事先同意。如果已超额交付,则漫博保留将超额交付的数量退回供应商的权利,该退货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6. 此外,以下内容适用于汽车系列零件的供应商:供应商承诺将任何及所有的所需数据输入IMDS系统(国际材料数据系统),以及(如适用)CAMDS系统(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系统)。数据必须在发布初始样品测试报告或者PPAP文件之前或者在提交初始样件的同时提供所输入数据必须填入漫博账号/ID号。
7. 供应商承诺遵守ISO9001、ISO14001和ISO45001,且就系列零件而言,还应遵守IATF16949标准。如果要交付给认可的漫博测试实验室,供应商也必须按照ISO17025进行作业。对于该标准的放宽,漫博和供应商之间必须以书面形式就各种个别情况达成一致。
8. 漫博的供应商需承诺已知晓并遵守“漫博供应商行为准则”中规定的规则并且视情况要求其分供方也遵守该准则。“漫博供应商行为准则”可在如下官方网址进行查看https://www.mambo-tech.com。
9.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供应商应根据向其提交的包装指示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对于退回以及因磨损而必须对其进行清洗、修理和更换或者已丢失的任何可重复使用包装或空罐,由供应商承担据此产生的费用。
10. 供应商必须在其装运中一并随附或者免费向漫博提交所有必要的交付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货单、适用于经不时修订的VDA标准(VDA 4994)所指定的条形码标签、托运单、商业发票、发往欧洲工厂所有货物的单独发票(含有产品编号),以及在运往欧盟以外国家、地区时可能需要符合目的地要求的出口申报单等。此外,在适用的情况下,供应商必须一次性或应要求免费向漫博提交验收或发布、运营、维护、维修和清关所需的任何文件,例如初始样品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工厂证书、图纸、计划、实验室报告、ELV报告、操作或组装或处理说明、维修说明、材料或检测证书。货物中已列出的所有材料均必须在其交货凭证中注明漫博材料编号。
四、债务人履约变更
1. 如果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明显有必要或建议放宽最初约定的规格,则供应商应立即将该情况通知漫博。漫博将在收到该等通知后,通知供应商其是否同意有关变更的提议。
2. 即使可以合理预期供应商可容忍该等变更或者该情况为行业惯例,漫博仍然保留变更债务人履约的权利。如果变更债务人的履约,则漫博同意充分考虑该等变更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成本(成本增加或减少)或交付日期的影响。
3. 供应商必须先取得漫博的同意(包括再次确认已下达的订单),才能将未经漫博批准的工具、原料或制造工艺用于系列零件。
4. 如果漫博在合同成立后,不可能继续在其自身的业务运营中使用已订购的产品,则其有权在已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终止原因的情况下随时终止合约。如果发生该等情况,除非供应商有可能将已履约部分用于其他目的,否则漫博同意就供应商已履约的部分做出补偿。
五、交付日期及交付延误
1. 采购订单或者漫博的交付计划表中指定的交付日期被视为具有约束力。交付日期是指送达采购订单、交付计划表中指定漫博地点的日期。根据双方同意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供应商有义务就漫博需要收取的产品,将代表并符合下单漫博公司要求的货物装运已准备就绪以供收取的情况,及时通知漫博的物流货运公司。只有在获得漫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前交付。
2. 供应商承诺在明显无法按照交付计划表交货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漫博,并说明理由以及可能的延误时间。
3. 如果可以根据合同确定最迟的交付日期,则供应商将在并未于该日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被视为违约,而漫博并无义务就此向其发出提醒。
4. 如果供应商的装运有所延误,则漫博可以不受限制地行使其合法权利和补救措施。
5.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漫博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合同违约金的金额为自交付延误之日起,每周按受延误影响合同价值的0.5%(无论是否已满一周)计算,最多不超过该等价值的5%(合计),除非供应商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漫博实际上并未产生或遭受损害或损失或该实际损害或损失明显较低,即至少比索赔的合同违约金低10%。上述规定并不妨碍漫博提供证据表明已产生或遭受超过第一句中所述百分比的损害或损失。
六、风险转移、单证、海关、出口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或采购订单中另有说明,否则DAP(在漫博订购方地址的所在地交付,《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被视为已约定的交付条款。
2. 每次交付均应附有注明采购订单号以及采购订单项目的交货单。发票应在发货的同时寄送给或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漫博。必须在订单确认函、交货单、发货单和发票上注明漫博的采购订单号、零件号或成本中心号。供应商应在交货单上的项目级别栏提供有关海关关税号和原产国的信息。
3.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对于每批货物,供应商均应遵守海关或NAFTA义务、原产地的标记和标签要求、目的地有关发票和文件的要求以及有关增值税证明的要求。除非另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书面约定,否则供应商应取得可能需要的任何出口许可和许可证。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供应商应获得漫博为取得这些许可和许可证所需的必要信息。供应商也有义务在交付或部分交付受到德国或任何其他法律的出口限制时立即通知漫博。
4. 对于公共当局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就供应商并未遵守出口管制义务的行为而 向漫博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供应商完全同意免除漫博的责任,并承诺赔偿漫博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和费用。
5. 供应商有责任检查
A.根据德国出口规定,产品是否已列入出口清单或两用条例,如果已列入,则其列于哪些出口清单编号之下以及是否必须为其取得出口许可证;
B.产品是否需要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规。如果该产品需要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法规或出口管理条例,则其必须注明相应的出口管制分类号(ECCN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许可证例外之类的出口管制法规或出口许可证除外情况豁免)。根据适用的法定要求,所有交货单和发票均必须根据出口管制法规明确标明产品分类。如果货物并未列入德国出口清单,《德国对外贸易和支付条例》的附表AL或《美国商业管制清单》中,则该信息也必须在商业单证中注明。或者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将该信息发送到漫博。
6. 漫博将在不存在国家或国际对外贸易条例或禁运或任何其他制裁的条件下履行合同。
7. 在欧洲共同体或者土耳其拥有注册办事处的供应商,有义务通过供应商申报,使用法律规定的文本向漫博提供所供应货物优惠待遇的证据,并尽可能附上长期供应商申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供应商申报将不予接受。供应商应在无需漫博专门提出要求的情况下提供并提交相关证据。供应商应承担因未能提交优惠原产地证明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费用(例如关税)。供应商也有义务对所供应货物的非优惠原产地(根据ISO-ALPHA-2代码)作出可靠的声明,并在需要时提供适当的证据。
8. 如果具有优惠原产地待遇或非优惠原产地文件的产品或部分产品申报失效,或者如果发生任何变化,则供应商有义务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漫博。
9. 供应商承诺通过参与相关的国际安全计划(例如C-TPAT/AEO或航空货运保安),确保按时向漫博交付。如果供应商并未参与任何上述安全计划,则其同意已在第一批货物中发出保安声明。必须每年定期重复提供保安声明。
七、价格与支付
1.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在采购订单中标明的价格被视为具有约束力,且其中包括比照《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所述DAP(在漫博订购方地址交付)的包装以及运输费用。拖欠款项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2. 发票仅能在标明完整的邮政地址、漫博订单号、漫博零件号、订单数量和约定价格的情况下予以处理,否则可能会在不予处理的情况下被视为未收到。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要求,正确开具发票。
3. 在交付有缺陷的货物或未充分履约的情况下,漫博有权在供应商做出符合要求的履约前不予付款,且不损失漫博享有的从发票总额中扣除任何折扣、现金或其他或者类似优惠的权利。
4.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对于无投诉或无异议验收的货物或服务,应在发票日期后90天内付清其款项。
八、 保修、质量、最低寿命、使用寿命
1. 供应商以担保人的身份同意对漫博承担合同规定的担保,该担保内容为供应 商提供的任何履约均为使用最先进技术、遵守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共机构、社会意外保险机构和行业协会规定的规则、规范、标准和规定,即使不存在过失或故意,担保人也应对不合格的履约负责。供应商必须在根据具体情况获得漫博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减损上述规则和规定的效力。法律规定的保修义务不受任何该等同意的限制。 供应商还以担保人的身份,同意在不存在错误或故意的情况下对漫博承担合同规定的担保,该担保内容为所供应的任何及所有资本货物和服务,均 符合上述特定要求以及相应的采购订单,以及(如适用)漫博发送或指定的规格、图纸、CAD数据、描述或样品,并适用于预期目的和能力,且包括出于该等目的而在预期地点、位置或场所使用所需的任何及所有标记、标签和证书。
2. 供应商同意,如果其对漫博拟设计的类型有任何保留意见,则立即书面通知漫博。未经漫博书面同意,不得实施任何变更。这不影响最初预定交付日期的约束性。
3. 在待收货物检查范围内,漫博仅会根据发货凭证检查货物的特性和数量,且仅会检查货物是否存在运输中造成的明显损坏。漫博同意在日常业务过程中,一旦发现在待收货物检查时未能直接注意到的任何缺陷或不合格,即立刻将该等情况通知供应商。就此而言,供应商放弃其以延迟通知缺陷或不合格情况为由进行辩护的权利。供应商同意组织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以便漫博缩小待收货物检查的执行范围。
4. 供应商同意以零误差为目标,并且必须据此不断优化其履约。如果漫博发现缺陷,则将及时通知供应商。供应商应在24小时内告知漫博初步或任何最终的分析结果,以及已根据8D报告立即采取的措施。漫博应在提出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收到完整的8D报告。漫博保留单方面从供应商发票中扣除相关投诉费用,并且如有必要,在澄清问题后出具足量贷记单的权利。
5. 不应将漫博验收或满意任何所提交样品或标本样品的行为视为其放弃任何保修索赔。
6. 双方同意,在以下情况下,漫博本身有权在就该情况通知供应商后,自行对缺陷进行补救,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供应商承担,或者由漫博选择的第三方对缺陷进行补救:
1) 存在引起或造成更大范围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2) 存在转而导致漫博延误对其客户交付的其他风险;
3) 供应商未能对缺陷进行补救或者未能在履约宽限时间内正确履约;
4) 供应商拒绝对缺陷进行补救;
5) 法律规定或公共当局下达命令要求漫博预防风险;
6) 漫博出于其他原因而不合理预期可以容忍维修或更换。
7.对缺陷或不合格的索赔时效期将在自车辆初始登记或安装备件起八十四个月届满,除非法律对缺陷或不合格的索赔有更长的时效期规定。在不减损上述规定效力的情况下,双方同意为资本货物提供的保修期为二十四个月。保修期从在最终地点发生的资本货物验收时算起。此外,对于在缺陷或不合格检查或缺陷补救期间无法继续运行的任何已交付零件,其保修期将相应延长到业务中断时间。如果交付的货物没有任何缺陷、已采取补救措施或适当地重新开始运作,则双方同意在在缺陷补救完成重新运作或向漫博交付更换零件后,重新开始计算经维修或更换零件的法定保修期。
8.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所有产品的最低保质期均被视为从向漫博交付,再由漫博进行加工时算起一年。
9. 一般而言,产品的设计方式必须确保其在车辆的使用寿命即自车辆初始登记之日起至少十五年内或至少三十万公里的行驶公里数内,能够正常运作。如果根据具体情况而书面约定缩短产品的使用寿命,则该产品的使用寿命必须至少涵盖整个保修期。在相应的适用使用寿命期满之前,车辆中产品的功能故障通常被视为缺陷,而供应商不得就该缺陷援引保修期届满的抗辩。
10.供应商应在漫博提出投诉后24小时内编制一份8D报告,并为防止产生进一步投诉而立即做出回应,以及将所采取的任何该等措施通知漫博。供应商必须在漫博提出投诉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完整的8D报告交给漫博。
11. 漫博将按照以下费用标准,就各个保修个案向供应商追偿由于其货物缺陷而导致漫博所发生的支出:
漫博在欧洲的保修个案:100.00 欧元
漫博在亚洲的保修个案:1000.00人民币
漫博在北美/南美地区的保修个案:150.00美元
漫博有权提交证据,证明已发生更高费用追偿索赔额。同样,供应商可以自由提供证据,证明实际的费用追偿索赔额低于所要求的金额或者根本没有发生任何费用。
12. 从供应商收到漫博的正式书面缺陷通知书(在通知到达接收者控制范围时,在正常情况下可以预期接收者会很快注意到该声明)起,到供应商决定拒绝索赔或发出缺陷补救通知或者以其他方式声明供应商将不再继续就索赔进行谈判为止,保修索赔的时效期予以暂停,即该期限将不纳入保修索赔时效期的计算。
13. 漫博保留将任何不符合漫博规格的产品退回供应商以换取贷记单、退款或更换的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九、责任时效期
1. 供应商的责任受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所约束。即使只存在轻微过失也不排除其责任。
2. 约定适用第八条的时效期,时效期不得缩短。
十、产品责任
1.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次品全部或部分导致漫博的产品出现故障,从而令漫博被以违反公共安全规定或根据中国或德国或外国生产责任规定和条例而被追究责任,则在该等损失或损害是由供应商所交付货物引起的情况下,漫博有权向供应商提出索赔,追索该等损失或损害,或者漫博可以在第三方第一次要求索赔时,要求获得相应赔偿。如果由于供应商供应的产品出现故障而导致漫博有义务向第三方组织召回活动,则供应商同意承担与前句所述召回活动有关的任何及所有费用。如果漫博被追究责任,则作为责任方的供应商还同意赔偿漫博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进行的任何预防性更换或召回活动的费用,即使该活动并未根据法律规定或官方命令进行,供应商也应按比例向作为受损方的漫博支付由此产生的损失或损害。
2. 如果由于供应商在合同成立之前或之后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未能提出建议或者提出或提供错误的建议,或者出于故意或过失而违反其他相关的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如何使用和维护所提供物品的说明),而导致漫博未能将资本货物用于合同的预期用途,则该情况适用于第八条的规定。这不影响主张其他法定权利的权利。
3. 供应商承诺为系列零件保持一份适当的延长性产品责任保单,涵盖安装和拆除费用以及召回活动保险,并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投保适当的总保额,且每年无需催促即以书面形式确认一次该等保单。如果保额达到供应商在与漫博的业务关系中所产生年营业额的一半,且不低800万人民币,则被认为是上述所指的适当。这不影响漫博可能提出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要求。
4. 供应商同意维持一个在性质和范围以及最先进技术等方面均适用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应漫博要求提供该等体系落实到位的证据。在漫博认为有此必要的情况下,供应商同意就此与漫博签署质量保证协议。
十一、备件供应
1. 供应商同意,保证在批量生产结束后至少15年内提供所供应物品的一系列备件,如果尚未逐步淘汰该批量生产,则必须在与漫博终止合同后至少15年内提供备件。
2. 就资本货物而言,必须在交付后15年内为漫博提供备件和服务。
十二、客户指定零件
如果漫博本身并未作出从供应商处采购产品的商业决策,而是由于漫博的客户指定采购供应商的产品(“客户指定零件”),则适用以下规则:
1. 漫博同意在下达第一个采购订单时或之前,以非正式的方式通知供应商这些零件是客户指定的零件。漫博在第一个订单中通知供应商一次即可;不需要重新作出或重复该等通知行为。
2. 供应商知悉:就客户指定零件的采购而言:漫博的商业选择范围非常有限。因此,供应商同意并确认,与经漫博本身审查和选择的产品相比,客户指定零件将适用更严格的责任规则。
3. 客户指定零件的保修期为装入客户指定零件的车辆首次登记之日起84个月。
4. 如果漫博的客户就客户指定零件的缺陷或不合格向漫博发出通知,则该等缺陷不合格将被视为是在供应商的控制范围内发生的,而供应商也被视为对此负有责任。供应商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
5. 供应商同意,在漫博首次就收到因客户指定零件的法定或重大缺陷而针对漫博提出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做出要求时,让漫博免于遭受损害并向漫博做出赔偿,且自费针对该等索赔为漫博进行充分辩护。
十三、知识产权
1.供应商承担合同规定的担保,保证任何和所有供应品均不含第三方知识产权,特别是交付和使用所供应的物品不会侵犯第三方拥有的专利、许可或其他财产权,即使不存在故障或故意,供应商作为担保人也应对任何不合格负责。在此背景下,供应商知悉其所供应的产品可能在全球范围内使用。
2. 就第三方提出的侵犯财产权的任何及所有索赔(如有),供应商应使漫博和漫博的客户免受该索赔损害并作出相应赔偿,且同意承担漫博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费用。
3. 漫博有权获得使用所供应物品和服务的所有人许可,但费用由供应商承担,除非供应商因此产生不成比例的高额费用。
十四、保留所有权、提供物品、样品、模型、工具
1. 漫博保留提供给供应商的任何及所有零件的所有权。如果在供应商处进行的加工或改造需要放宽与漫博约定的标准,则必须事先与漫博达成一致。如果漫博对供应商所供应物品进行加工,将两种或以上该等可移动物品相互组合变成同一物品的必要部分或者以无法分离的方式混合该等物品(最终加工),则漫博应被视为制造商,并根据法律规定,最迟于完成最终加工时成为产品的所有者。
2. 对于由漫博支付或提供的样品、模型、工具、产品信息、文件等,漫博保留其所有权和任何知识产权。供应商有义务仅将该样品、模型和工具专门用于制造漫博订购的货物,并应要求随时退还任何及所有样品、模型和工具零件,除非供应商仍然需要用其来完成漫博的特定订单。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提供必须提供已销毁任何副本的证明。这不影响定期创建备份副本的权利或遵守法定义务保留文件的义务。
3. 供应商也有义务在漫博可能向其转让的任何和所有样品、模型、工具、产品信息和文件等上张贴漫博的所有权证明。
4. 模具订单应以漫博有关模具订单的补充条款和条件为准。
5. 供应商仅能在漫博对供应商保留所有权的特定产品负有付款义务的相关情况下保留所有权。特别是不允许延长所有权的保留和长期保留所有权。
十五、机密
1. 供应商承诺对该等合同关系中产生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非该等信息为众所周知、已从第三方处合法获取或已由第三方独立开发,并且仅将该信息用于本合同目的。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数据、采购数量、价格以及有关产品和产品开发的信息、有关当前和日后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信息、客户数据以及所有的漫博业务信息。
2. 供应商还有义务对收到的所有图解、图纸、计算和其他文件予以保密,并除非其中所含信息为众所周知,否则仅在获得漫博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披露给第三方。
3. 供应商同意还将向其雇员和分包商施加上述保密义务。
十六、转让
仅在事先向漫博发出书面通知并获得漫博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供应商对漫博现有索赔的转让才对漫博有效。
十七、竞争力
1. 为确保双方的竞争力并维护共同利益,供应商承诺披露产品和制造专用的成本结构,以及影响成本的任何及所有因素(称为“工具成本的公开计算和披露”)。
2. 为提高双方的竞争力,供应商必须确保持续提供具有成本效益的最佳品质货物。为此,价格将根据市场趋势进行调整,并(如汽车行业的惯例)与漫博客户的需求接轨。供应商也有义务持续独立地确定、推荐、实施并传达降低成本的其他可能性。
3. 产品必须具有竞争力。如果漫博收到产品竞争对手提供的条款和条件更为优越的报价,则漫博同意将该情况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同意在收到该等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与其相当的报价。如果供应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其相当的报价,则漫博有权完全撤消具有法定约束力的订单,同时对可能已经达成的任何采购承诺加以考虑。
十八、最终条款
1. 未经漫博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无权将订单或部分订单转交给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分包商。
2. 一旦供应商的事务已指定临时破产管理人或者已就供应商的资产启动临时破产程序,则漫博有权部分或全部撤销合同。
3.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仅受下单漫博公司注册办事处所在地(以采购订单上注明的地址为证)的适用国家法律(如适用则为州,省法律)管辖。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不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或其他有冲突的法律规定。
4.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协议,否则下达采购订单的相应漫博所承诺的交货地址(所在地)即为拥有相应管辖权的司法管辖区,并且是交付和服务的履约地点。漫博保留在任何其他允许的司法管辖区提起诉讼的权利。
5. 如果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中的个别条款在法律上或将在法律上无效或失效,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将不受该部分无效条款的影响。尽可能用符合该分割部分的含义和目的的有效条款代替无效条款。
6.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与供应商达成的个别协议(包括附加协议、补充协议和修订协议)均应优先于本采购条款和条件。任何该等个别协议的具体条款将根据漫博的书面合同或确认函以文本格式确定,可提供证据证明书面合同或确认函不具优势的情况除外。
7. 对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变更、修订、作废和补充,仅在以书面形式进行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方面的合理效力。本书面形式要求也适用于弃权(如有)。
8. 本采购条款和条件的原文以中文书编写。如果中文版本与英、德文版本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之处,则中文版本被视为唯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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